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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900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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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
  ,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
  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
  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