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
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
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
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
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1、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
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
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
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