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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繳滯納金利息罰鍰等準用稅捐保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財高國稅法字第6452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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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編者註:所得稅法已無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準此,如納稅義務人欠繳上開各項金額,稽徵機關自得準用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