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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禁止處分之土地拍賣無人承買發給執行憑證仍不予塗銷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財高國稅徵字第3407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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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所得稅款,經就其土地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拍賣,雖因無人承買而發給執行憑證,但對該土地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規定,仍應不予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