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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退稅請求權皆適用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5045699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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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之規定。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之案件,仍准適用申請時之相關令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