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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之一將自行分攤稅款提存法院移送強制執行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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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並經本部68台財稅第34348號函核釋有案。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