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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203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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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代繳房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房屋稅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