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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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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