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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依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計算個人股東股利所得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472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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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股票註銷並配發現金)而消滅,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個人股東經收回註銷之股票原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者,應以本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所稱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認屬其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