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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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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
一、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二、至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