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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定98年7月20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解釋函令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124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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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98年7月20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98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自99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