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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67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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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說明: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9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