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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被認分散所得後其股票改回自己名義免徵證交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62台財稅第368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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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並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後,如該納稅義務人已繳清補徵之稅款及罰鍰,申請將該項分散他人名義之股票,改回自己名義所有,應准不視為贈與移轉,免徵贈與稅,同時並免徵其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