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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夥之欠稅及罰鍰不得對隱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7台財稅發第012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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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本案業經本部於46/8/30以台財稅發第5316號函司法行政部略以:茲有違章漏稅案一宗,甲乙丙等3人出名合夥經營商號,向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登記資本為3萬元,嗣該商號因違章漏稅查獲私設帳簿內記載實際資本為36萬元。又私帳記載內容有「配當金」(係指分配盈餘)有丁戊己庚等20餘人收受此項配當金,該丁等20餘人可否認為該商號之隱名合夥人。又違章漏稅案件如經法院裁判確定後,對隱名合夥人丁等或該隱名合夥人之父所有財產,稽徵機關可否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依民法第700條、第704條之規定,不無疑義,請解釋在案。三、茲准司法行政部47/1/9函參字第164號函:「查該丁戊己庚等既收受該合夥商號之分配盈餘,如無民法第705條所列情形,自應認為該商號之隱名合夥人。又依據民法第703條之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故於限度外所負債務,對其財產不能強制執行。至於隱名合夥人之父與該案無關,其私有財產更不發生強制執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