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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0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機關依舊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3
項(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
1
項(編者註:現行法第
529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
55
年抗字第
428
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司法行政部
56
台令民第
135
號令、財政部
56
台財稅發第
1005
號令)
(依財政部109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4734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