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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3台財稅發第9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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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規定,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