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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負責人寓所電話費得予列支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6台財稅發第6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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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負責人寓所裝置電話,如屬於該事業財產,其支出電話費用,確屬經營業務所必要者,得准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