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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項者始停止計息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7台財稅發第109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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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金融業逾期放款應否停止計息一節,查金融業逾期放款在尚未轉列「催收款項」科目前仍應按率計息,逾期放款經一相當時期之催收仍未能收回者,始轉入「催收款項」科目。經列入「催收款項」科目之逾期放款,如仍飭金融業計算其應收利息,固可使金融業增加盈餘,提高該年度應納稅額;惟日後一旦本息無法收回,勢需以壞帳損失處理,屆時反增各金融業之虧損,對金融業基礎之穩固及存戶之利益不無影響,尚未便通飭各金融業計算「催收款項」之應收利息。惟該項應計利息,如經金融業追訴獲得清償,仍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