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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貨品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1台財稅發第022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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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海關進口稅單及貨物稅完稅照,既經繳交有關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其記帳應附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