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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徵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字第018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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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各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各項娛樂,所需費用,如係自福利金項下支付,並未向員工收取任何代價者,得不予課徵娛樂稅,其需員工支付代價,或於薪津中扣還,或由員工自行聚資舉辦者,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令,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