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各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各項娛樂,所需費用,如係自福利金項下支付,並未向員工收取任何代價者,得不予課徵娛樂稅,其需員工支付代價,或於薪津中扣還,或由員工自行聚資舉辦者,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令,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