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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職工薪資費用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限於書面形式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082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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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所得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第32條)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為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且不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開法條所謂「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限於書面形式,如經僱傭雙方事先同意,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且不超過各業通常水準者,均應准以費用或損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