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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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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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