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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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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