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6台財稅發第8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查短貼或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負責貼花人所在不明,依印花稅法規定,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負責補貼。倘憑證使用人拒不補貼,應以書面限期責令補貼。如逾期仍不補貼,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