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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6台財稅發第8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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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短貼或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負責貼花人所在不明,依印花稅法規定,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負責補貼。倘憑證使用人拒不補貼,應以書面限期責令補貼。如逾期仍不補貼,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