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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改組為公司後即非屬農民團體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74台財稅第101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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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1
條規定,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及出售其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至農民團體之定義,依同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係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並不包括公司在內。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改組為公司後,既非農民團體範圍,與一般營利法人無異,其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取得之收入,當不能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印花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