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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代理政府機關經收費用所立收據徵免印花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3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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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銀行代理地政局(編者註:現之地政單位均適用)經收海埔新生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業務,如係純為服務性質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其代收該項海埔新生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所具收據,得依印花稅法之規定,准予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