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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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者應依法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5台財稅發第21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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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當事人未提出書面契約,由公證人基於言詞陳述契約意旨,作成公證書者,該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除由法院公證處保存之原本外,交付當事人之正本,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