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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者應依法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5台財稅發第21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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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未提出書面契約,由公證人基於言詞陳述契約意旨,作成公證書者,該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除由法院公證處保存之原本外,交付當事人之正本,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