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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變質以外銷方式退貨者得開立外銷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60台財稅第392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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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日本進口化學原料1批,因全部變質經國外銷售廠商同意掉換,直接運回日本,既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由日方發貨商先開L/C,將變質原料按原價購回,此種方式即為以外銷手續辦理退貨,為配合該一處理方式,可由該公司開立外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