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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63台財稅第363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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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