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賣未上市股票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69台財稅第352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故不論有價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凡有轉讓買賣行為者,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貴公司股票雖未公開上市,各股東買賣所持有之股票,依照上開規定,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