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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名稱變更原欠稅款應由變更後公司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9台財稅發第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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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變更事業名稱,原欠稅款應否由變更名稱後之公司負責繳納,經函准經濟部1212日發文經台(48)商字第18225號函復略以:『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等由到部,合行令布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