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補充規定依法併購並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132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108.11.04台財稅字第10804649041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