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一、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 99 年 1 月 1日起,應依本部 98 年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 號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辦理扣繳。二、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財政部114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4280號令修正本令,因第1點援引之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經修正,爰配合增列相關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