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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後售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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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