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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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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