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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載運客貨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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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
一、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屬符合同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