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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259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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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但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