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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得依申請放棄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免徵營業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193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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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銷售並交付使用貨物或提供勞務,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得依同條例第1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同條例第10條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