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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99年度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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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