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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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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