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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開發有限期信用狀所收利息屬授信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6台財稅發第78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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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接受國內進口廠商申請,開發有限期信用狀給付國外出口廠商,其向國內進口廠商收取之利息,既據稱係基於「授信」之所得,核屬該行等之業務收入。而支付國外銀行給予該項信用狀貼現利息,乃屬業務支出;自應按該項收入之利息金額依法報繳營業稅,並不得減除支付國外銀行貼現利息後,照差額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