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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人醫院診所房屋稅率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60台財稅第311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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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2款所指私人醫院、診所房屋稅率之適用,係以房屋作為經已登記之醫院、診所或未辦登記而實際供為醫院、診所所使用者為準。其住家用房屋兼營診所者,依同條第3款規定,應分別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但非住家用部分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