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一、查本案納稅人所有土地地目為「建」,既據臺灣省財政廳查明為洪水平原管制範圍內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應受「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之管制,並經該廳箋准臺灣省建設廳簽復以「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復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係依照水利法第65條及第82條之規定訂定,是該項土地應為受法律限制使用之土地,如經該廳查明該項土地確為空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准予以免稅,設該項土地已作農地使用,則應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