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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078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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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契稅條例第
13
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16
條)前段規定:「完納契稅應於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後,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事實成立後
2
個月(編者註:現行法改為
30
日)內為之」。是契稅之課徵,應以立約日期為計課日期;其因糾紛涉訟,經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足資認定其立約日期確在土地增值稅開徵前者,自應按契稅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