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舊胎翻新課稅係指全部翻新而言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2台財稅發第07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0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29條)規定之舊車胎翻新,係指已不堪使用之汽車舊車胎,其橡膠部分由左面鋼圈至右面鋼圈全部換新已無原有商標者而言。至胎面花紋部分之換新,就整個輪胎而言,自屬局部換新,依法應不在課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