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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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有不動產出售予二親等關係共有人之1移轉時應檢附非屬贈與或繳清或免稅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5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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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多數同意出售共有不動產予公同共有人中之
1
人,因買賣雙方具二親等關係,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載有「另有贈與稅」,則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證明或贈與稅繳清、免稅等證明,至於不同意出售者應檢附之上開證明文件,准由同意出售者代為申辦,俾憑辦理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