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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不動產出售予二親等關係共有人之1移轉時應檢附非屬贈與或繳清或免稅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5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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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多數同意出售共有不動產予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因買賣雙方具二親等關係,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載有「另有贈與稅」,則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證明或贈與稅繳清、免稅等證明,至於不同意出售者應檢附之上開證明文件,准由同意出售者代為申辦,俾憑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