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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投保留盈餘之認定於書面審核所得稅者依抽查年度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03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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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書面審核核定者,嗣後經抽查調整增列之所得額,於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41條及所得稅法第76條之1規定時,應併入抽查核定之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其實收資本額及得保留盈餘限額之認定,亦應以抽查核定之年度為準。